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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09:57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中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案例分析:
1.(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为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案例一】某企业2017年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5万元,2018年实际发生的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8万元,2018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解析】2018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
(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5+8=13万元,大于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即12万元,剩余1万元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为: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
【案例二】某企业2017年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4万元,2018年实际发生的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7万元,2018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解析】2018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
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4+7=11万元,小于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即11万。
(三)特别注意
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例如:2017年度“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能税前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至2018、2019、2020年度扣除,最长是在2020年度扣除。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中明确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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